2009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之票據法概述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09-09-03 16:23:17
一、票據概念(重點)
1.定義——票據是指出票人依票據法簽發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見票時或票據記載的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種有價證券。票據是一種有價證券。
2.特征(多選)
(1)完全有價證券
(2)設權證券
(3)文義證券
(4)要式證券
(5)無因證券
(6)流通證券
3.票據的作用
(1) 匯兌作用——異地兌換或轉移貨幣資金的作用
(2) 信用作用——具有使出票人憑借某人的信用,于未來將取得的資金作為當前支付能力來使用的作用。
(3) 支付作用——代表定額貨幣,可以代替現金支付。
(4) 融資作用——調度資金,票據當事人可以通過票據轉讓和貼現來融通資金。
二、票據的法律原理
1、票據法的概念和特征
(1) 廣義的票據法是指所有票據法的總稱,不僅包括專門的票據法,還包括民法、刑法、訴訟法上關于票據的法律關系的規定;狹義的票據法是指規定票據和票據關系的專門立法。因此,票據法是指調整票據關系以及于票據關系有關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票據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之間因票據行為而產生的權力義務關系。其他社會關系則指為保障票據關系的依法產生、變更、實現而產生的社會關系。
(2) 票據法的特征:
Ø 票據法具有強制性——在票據法制定過程中,采取嚴格的類型法定原則,同時票據采取嚴格的文義主義和要式主義,對非法使用票據者處以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Ø 票據法具有技術性
Ø 票據法具有統一性
2、票據的法律原理
(1) 無因性原理
Ø 票據得以迅速、便捷的方式進行流通
Ø 強調保護善意第三人
(2) 票據本身和其基礎關系相分離
二者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不起影響作用。票據關系——指基于票據行為(出票、背書等)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這是票據本身所固有的法律關系。票據基礎關系——指在票據關系成立之前就已經存在的法律關系,它包括:票據原因關系、票據資金關系和票據預約關系。
例題:甲、乙之間簽訂了合同。合同就是基礎關系;因為合同,甲、乙采取了匯票的結算方式,匯票的結算方式就是票據關系。合同是否有效,是基礎關系調整的內容;匯票是否有效是票據法調節的內容。基礎關系和票據關系是相對獨立存在;票據關系如無效不影響基礎關系的效力。合同確認無效,票據關系可能依然有效。
Ø 票據的原因關系
Ø 票據的資金關系
Ø 票據的預約關系
(四)票據的種類
(1)匯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三方當事人——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
匯票由——“委托證券”。
(2)支票——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三方當事人——發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支票和匯票的不同之處在于支票付款人是銀行,且支票是見票即付。
(3)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當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是承諾型票據,在本票中,出票人自己就是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