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之美國的產品責任法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09-09-05 11:15:46
一、美國產品責任法的訴訟依據
1.疏忽責任
定義:生產銷售者有疏忽之處,導致產品有缺陷,并由于這種缺陷或瑕疵導致原告受到損害,對此,生產銷售者承擔責任。
注:當原告以疏忽為理由向法院起訴被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時,不需要原被告之間有直接的合同關系。但原告必須證明兩點:
ü 被告沒有做到“合同的注意”,也就是說被告有疏忽之處;
ü 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原告的損失。
2.擔保責任
注:(1)在美國追究擔保責任一般都適用《統一商法典》的規定;
(2)明示擔保產生的方式有:
① 賣方向買方所做的有關貨物的聲明和允諾如果構成合同組成部分,則該允諾構成明示擔保;
② 保證貨物將與說明相符;
③ 保證貨物將與樣品和模型相符。
以違反擔保為理由提起訴訟時,原告必須證明:
被告所作的擔保
原告相信了這個擔保
傷害是由于產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擔保而引起的。
(3)默示擔保的種類
商銷性默示擔保
適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擔保
(4)違反擔保中,作為原告,他仍負有一定的舉證的責任,即證明被告違反了明示或默示擔保。這樣一來,原告的證明責任加重了,但被告卻可以通過原告本身違反擔保的抗辯而獲得免責。
例:
依據美國產品責任法在以違反擔保為理由訴訟時,對原告的有利之處在于,他只須證明( )
A.與被告有合同關系
B. 產品有缺陷,并使他受到損失
C.被告未盡合理注意
答案:B
3.嚴格責任——(目前已為大多數州所接受)
定義:只要存在缺陷,并對使用者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并受到損害,生產銷售者就要承擔責任。
原告有利之處;是侵權訴訟,不承擔舉證責任。只需證明有缺陷造成損害,缺陷自產品投入市場時就存在。
與疏忽的區別:
疏忽是賣方未盡到“適當注意”的義務,即有過失;
嚴格責任不考慮有無過失,只考慮有無缺陷。
例題:
違反擔保對原告有利之處是不承擔舉證責任
答案:錯
嚴格責任不考慮有無缺陷,只考慮有無過失
答案:錯
嚴格責任強調原告無需證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需證明產品有缺陷。
(04年試題)
在美國產品責任法中,對原告最為有利的產品責任訴訟依據是( A )
A、嚴格責任 B、擔保責任
C、違約責任 D、疏忽責任
二、被告的抗辯
1.擔保的排除和限制
2.相對疏忽
3.自擔風險
4.非正常使用產品或誤用、濫用產品
5.擅自改動產品
6.帶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三、損害賠償的范圍(多選)
1.對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
2.財產損失的賠償——通常包括替換受損壞的財產或修復受損財產所支出合理費用。
3.商業性損害賠償——除了包括產品毀滅之外,還包括產品本身價值的減少,不能使用,必須修繕或喪失營業利益等。
4.懲罰性損害賠償——如果有過錯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顧,受損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給予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四)產品責任法對美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1、關于管轄權問題
美國認為凡非居民被告都必須與該州有某種“最低限度的接觸”,該州法院才有管轄權。
所謂“最低限度的接觸”通常是指被告經常直接地或通過代理人在該州境內從事商業活動,或因其行為或不行為在該州境內造成了損害。
在外國制造或生產的產品在美國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時,美國法院就對外國制造商或生產者行使司法管轄權。(07年試題)
2、關于法律適用問題
最密切聯系原則
例:(06年試題)
在涉外產品責任訴訟中,美國法院通常適用的法律是( B )
A、對被告最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B、最密切聯系地法
C、購買產品地法
D、原告國籍所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