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商務專業知識中國票據法復習資料一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09-11-06 11:48:43
一、票據的當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及保證人。
例:(06年試題)
票據的當事人一般包括( ABCDE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背書人
E、保證人
二、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等。
(2)票據行為的特征(重點)(以前考到過票據的特征,票據法的特征,所以此處的特征也應該是重點)
Ø 票據行為具有要式性
Ø 票據行為具有抽象性——即無因性
Ø 票據行為具有文義性
Ø 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
例:(04年試題)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票據的偽造行為并不影響到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因此,凡在票據上簽名的人,都應對票據負責。(否)
三、票據的權利與義務
(1)票據權利
Ø 概念
票據權利——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Ø 取得方式:(多選)
依出票取得;
依轉讓取得;
依法取得: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
Ø 消滅
提示承兌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據權利的滅失時效
此外:①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未行使喪失。
②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未行使喪失。
(2)票據義務
Ø 付款人具有無條件支付票款的義務;
Ø 出票人和背書人等債務人有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義務;
Ø 當付款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票據的所有債務人承擔連帶付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