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經濟法資料三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11-07 15:01:38
第一節 發展歷史
一、民族國家形成以前,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自發形成。
剩余產品→交換→各個不同的集市→航海交通的發展、公證人的活動、海事規則的統一。此時形成的規則叫做中世紀的商人習慣法。統一適用,但是雜亂無章不成系統的的。
二、隨著民族國家的興起、商人習慣法被納入各國國內法。
法:1686《海商條例》1807《商法典》;德:1861《統一商法典》;普通法系:將其納入普通法范疇。
在納入的過程中,雖然其基本原則沒變,但具體規定并不同一旦出現沖突就產生了適用何國法的問題,沖突規范產生。
三、戰后現代國際貿易法
私法的統一、以聯合國為首的機構制定了一系列協調國際貿易的公約。
公法的統一、關稅規定,非關稅協議,WTO協議
特點:統一性、普遍性。
四、研究對象
內容:國際貨物貿易、國際技術貿易。有關國際公約、習慣法、國內立法、國際慣例。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法
一、 CISG(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929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起草 但早期參加國有主要為歐洲國。1980年由聯合國起草并通過《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截至2003年6月,共有62個締約國。(日本、韓國、英國未參與)
主要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問題;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 國際貨物買賣
何謂國際貨物買賣?確定的標準是什么?買賣雙方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當事人的國籍不予考慮。確立營業地時,遵循最密切聯系原則。
公約的適用范圍:
雙方者是締約國
擴大了的公約的適用范圍,即使雙方都不是締約國也能導致公約。如果適用國際私法規則導致某一締約國法律的適用。
(二)不屬于《公約》適用范圍的貨物買賣:
1、購供私人、家庭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
2、拍賣的銷售。
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5、船舶、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6、電力的銷售。
(三)《公約》不適用于
1、補償貿易合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同,咨詢服務合同。
2、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