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案例分析十一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12-10 14:46:47
案例11
我某公司以DES條件進口一批藥材,該公司已按合同的約定日期做好受領貨物的準備,但卻于合同約定交貨期的7天后才收到貨物,經查證是海上風暴太大導致輪船無法按時到達。因此,我公司不得不向國內生產廠家支付了6萬元延期交貨違約金。為此,我公司以此向國外賣方提出索賠。
問:公司的行為是否合理?
評析:我公司的行為是合理的。理由:按DES條件成交,合同是屬于到達合同,賣方要承擔義務,保證貨物在規定的交貨期內運達目的港。本案例中買方比合同約定的交貨期晚7天才運達目的港,違反了合同規定,應該賠償買方的損失。
當然,若本案例中把大風暴視為不可抗力,且雙方有簽訂不可抗力條款則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