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專業知識: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英國法規定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1-17 15:29:07
《英國貨物買賣法》規定: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付款時間不應認為是合同的要件。因此,如果買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貨款,賣方不能輕易地解除合同。按該法的有關規定,如果買方拒絕支付貨款,賣方可以采取兩種不同的救濟方法:一種是物權方面的救濟方法,另一種是債權方面的救濟方法。
1、物權方面的救濟方法
物權方面的救濟方法是指對貨物行使的權利,也就是在買方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的情況下,未收貨款的賣方可以對合同項下的貨物行使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三個方面:留置權、停運權和轉售貨物的權利。在買方不付款情況下,賣方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選擇采取這三項權利。
(1)留置權(Lien)。買方未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此時出售的貨物仍在賣方控制之下,則無論貨物的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給買方,未收貨款的賣方有權對貨物行使留置權,即將貨物扣留下來,作為買方支付價金的擔保,到買方支付價金為止。如FOB合同,裝船期已到,買方仍未按合同向賣方開出信用證,貨物在未裝船前賣方對貨物擁有控制權,即可扣留貨物。
(2)停運權(Stoppage in Transit)。賣方已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買方無力清償貨款,而貨物仍在運輸途中時,賣方可以行使停運權,收回貨物的占有權,并保留貨物,直到買方償付貨款為止。賣方行使停運權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通過實際占有貨物的辦法行使停運權;另一種是把行使停運權的要求通知占有貨物的承運人或貨物的保管人,后者要按賣方的旨示處置貨物。
(3)轉售貨物的權利(the Right to Resell the Goods)
未收貨款的地賣方在占有貨物或在行使了留置權或停運權后,還有權對收回和重新占有貨物另行出售。通常在下列情況下,賣方可行使轉售貨物的權利:
1)如果是易腐爛的貨物,則賣方毋須事先通知買方,即可將貨物另行出售;
2)如果不是易腐爛的貨物,賣方事先須通知買方欲轉售貨物。如果買方仍未在合理的時間內付清貨款,賣方才可另行出售貨物;
3)如果賣方在買賣合同中保留了另行出售貨物的權利,則在買方不付款時,賣方即可將貨物另行出售,毋須通知買方。
按《英國貨物買賣法》的規定,如果賣方行使再出售的權利,將貨物另行出售,則買賣雙方原來的合同即告解除,但這并不排除賣方在遭到損失時,還可向買方提出損害賠償的權利。
2、債權方面的救濟方法
債權方面的救濟指買賣雙方之一當事人違約,而一方作為債權人可向對方依法主張的權利。按《英國貨物買賣法》的有關規定,當買方不支付貨款時,作為債權人的賣方可行使多種債權方面的救濟方法,包括請求損害賠償、解除合同或提起支付價金之訴等。英國把賣方可行使的救濟方法同貨物所有權聯系起來。貨物所有權是否轉移給買方,決定了賣方的救濟方法不同。
(1)如果貨物所有權尚未轉移,被拒絕受領貨物或被拒絕支付貨款的賣方一般不能對買方提起支付價金之訴,只能以買方拒收貨物或拒付貨款為理由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有市價,則損害賠償的金額應按合同價與買方應受領貨物之時的市場價格的差額計算。
(2)如果貨物所有權已轉移給買方,則賣方可以根據下列兩情況向買方起支付價金之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1)如果買方無理拒受貨物,賣方可以向買方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對買方提起支付價金之訴;
2)如果買方已經受領了貨物,但不支付貨款,則賣方的救濟方法就是向買方提起支付價金之訴,要求買方支付貨款。
(3)當買方先期違約時,即買方在合同規定應當受領貨物或應支付貨款之日期前向賣方表明他將屆時不履行義務。這時,賣方有兩種救濟方法可供選擇:一種是立即宣告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另一種是賣方可以等到買方應履行合同義務的日期來臨,再向買方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