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知識》:交貨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1-17 15:28:06
交貨(Delivery)是指賣方將對貨物的占有權轉移出去,在廣義上應包括交運貨物或提交單據。不交貨(Non-delivery)是指賣方不交運貨物或不提交單據。對于賣方不交貨,無論是英美法,還是大陸法,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均規定,買方可以采取各種救濟方法,包括實際履行、解除合同或請求損害賠償,但主張各種救濟方法的條件各不相同,現有必要分述如下。
1、大陸法規定
如前所述,大陸法國家的民法典都規定違約的形式應包括不履行債務。如果不履行債務屬于當事人的過失和責任,那么違約方要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法律和經濟后果。在貨物買賣中賣方不交貨可以認為是賣方不履行債務。依據大陸法各國民法法典的規定,買方可以采取實際履行、解除合同和請求損害賠償等救濟方法。
2、英國法的規定
按英國法的規定,當賣方不交貨時,買方可采取請求損害賠償和實際履行的救濟方法。對于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英國法還規定,如果有關貨物存在一個可以利用的市場,則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表面上應按締約時的價格和規定交貨時的市價兩者之間的差額來計算,如未訂明交貨的具體時間,則后者應以拒絕交貨的日期為準。
對于實際履行的救濟方法,《英國貨物買賣法》規定:如果合同規定的貨物是指定的特定物或已經特定化的貨物,當賣方違約不交貨時,買方在證明金錢上的損害賠償不足以彌補所造成的損失時,法院會依照買方的請求判令賣方實際履行其交貨義務。同時法院認為合理,買方仍可要求損害賠償。
按美國法的有關規定,當賣方不交貨時,買方可以采取如下救濟方法:解除合同、購買替代物、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實際履行。
。1)解除合同。如果賣方不能交貨,買方可就任何所涉及到的貨物解除合同,如果不交貨涉及到整個合同,買方可就全部貨物解除合同。
。2)補進貨物。又稱購買替代貨物,指買方以善意及時并合理地購買或訂立合同購買本應由賣方提供的貨物,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補進貨物的買方仍有權向賣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數額為補進價格與合同的差額,再加上附帶損失或間接損失,減去因賣方違約而使買方節省的支出。買方采取補進貨物的救濟方法并不是以解除合同為前提條件。無論買方是否已經解除合同,他都有補進貨物的權利。
。3)請求損害賠償。賣方違約不交貨時,買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按《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賣方如果沒有交貨,買方有權提出補償賣方不交貨造成的損害,其數額為買方得知違約時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再加上附帶損失或間接損失,減去回賣方違約而使買方節省的支出。市場價格應為提示交付地的市場價格。
(4)請求實際履行。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只要賣方不交貨,在下列幾種情況下,買方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實際履行:第一,如果貨物具有獨特性;第二,如果買方經過適當努力,仍無法補進同類貨物,或情況合理表明此種努力不會取得效果;第三,如果貨物已經特定化,買方已經償付或提示償付貨款的情況下。
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賣方不交貨,買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方法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根據《公約》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三節的有關規定,買方可以采取如下的幾種救濟方法:
(1)要求實行履行。按《公約》第46條的規定,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合同的義務,但條件是買方不采取與此相抵觸的補救措施。也就是說買方不得已采取類似解除合同、另行購貨等救濟方法。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約》的規定,賣方不交貨時,買方可以要求對方實際履行,但如果訴諸法院,法院則不能按《公約》的規定判令實際履行,因為《公約》并賦予法院判令實際履行的權利。如果法院按照本地法對不屬《公約》范圍的合同做出實際履行的判決,則屬例外。
。2)解除合同。按《公約》規定,賣方不交貨時,在下列情況下,買方可以解除合同:1)如果賣方不交貨等于根本性違反合同,買方可以解除事同。2)如果賣方不交貨,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如果賣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交貨,買方可以解除合同,宣告合同無效。
。3)請求損害賠償。依照《公約》第45條的規定,如果賣方不交貨,買方可享有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對于損害賠償的范圍,在買方宣告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可有兩種處理方法。如果買方在宣告保同無效后一段時間內,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則要求賠償的買方可以取得合同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任何其他的損害賠償(參見《公約》第75條)。如果買方宣告合同無效后,買方沒有購買替代物,而且貨物又有時價,則買方可以取得合同規定的價格和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任何其他的損害賠償(參見《公約》7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