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案例分析輔導(4)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01 15: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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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該公司2002年4月20日召開董事會會議,該次會議召開情況及討論事項如下:
A.甲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張某、袁某、胡某、謝某;董事陳某因為出國考察不能出席會議;董事左某因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托董事張某代為出席并行使表決權利;董事任某因生病臥床不能出席會議,委托董事會秘書代為出席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B.出席本次會議的董事一致決定,將以下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請求股東大會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同時董事會還審議批準了監事會的報告,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相關決議。
C.由于甲公司事務比較繁忙,董事長難以應付,該次會議決定設立副董事長3人,協助董事長執行職務。
D.為確保公司長期發展需要,使公司更趨穩定,該次會議決定將董事任期修改為每屆5年。
E.該次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1)在A中關于董事會召開的情況有哪些不合法?
(2)在B所通過的事項中有無違法之處?
(3)在C、D中對于董事會構成事項上有無不合法的地方?
(4)在E中對于會議記錄的簽名有無不當問題?
「解析」(1)兩處違法:其一,根據《公司法》第118條的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可見委托出席董事會議應當書面委托,同時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本案中董事左某以電話方式委托董事張某代為出席并行使表決權利,委托方式不合法。其二,我國現行立法明確要求,在代理出席董事會情形下,接受委托者只能是公司其他董事,本案董事左某委托董事會秘書而非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屬于受托人不合法。
(2)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03條和第112條規定: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屬于董事會的職權范圍之列,無需交給股東大會。而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相關決議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董事會無權行使。
(3)兩處不合法:其一,我國《公司法》第113條規定,董事長1─2人。本案選出3名副董事長違反了上述規定。其二,我國《公司法》第115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本案以公司章程形式將董事任期延長至5年,顯然不合法。
(4)根據《公司法》第118條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故本案會議記錄存在兩個問題:其一,會議記錄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字;其二,列席會議的監事無需在會議記錄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