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案例分析輔導(5)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01 15:40:37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國際商務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案例
中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萬公司)由于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清算組組成后10日內將公司解散事項分別通知了公司債權人并在報紙上進行了公告,規定對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馬列申報債權者,將不負清償責任。晨光公司是中萬公司是多年的貿易伙伴,中萬公司決定解散而開始清算時,尚欠晨光公司貸款58萬元,但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6個月后才到期。此外,雙方還有一份合同未履行完畢。依該合同,中萬公司還應向晨光公司提供機械產品10臺,該項合同義務已到履行期限,計價款28萬元。晨光公司在中萬公司通知的期限內向中萬公司申報了債權,同進提出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余下10臺機械不再發貨。理由是中萬公司已解散,在法律上已喪失履約主體資格。
中萬公司清算組成員對如何處理與晨光公司的債權債務,發生了分歧。甲、乙主張:10臺機械應依約發送給晨光公司,同時要求對方支付價款。至于中萬公司所欠58萬元貸款。雖尚未到期,但由于公司已解散清算,為使晨光公司利益免受損失,也應進行清償。故所欠58萬元扣除10臺機械應收款28萬元,應向晨光公司清償債務總額為30萬元;丙、丁、戊則主張:晨光公司拒絕我方履行合同,已違約在先,又因欠其貸款6個月后才到償還期,故中萬公司無義務提前清償。根據多數人意見,清算組決定將10臺機械裝車發貨,未到期貸款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償。4個月后,中萬公司清算終結,胃理了公司注銷登記,法人終止。晨光公司雖接受了中萬公司10臺機械,但仍有30萬元債權無法得到清償,遂以清算組全體成員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1)中萬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是否合法?為什么?
(2)中萬公司股東大會委任5名董事組成清算組是否合法?為什么?
(3)中萬公司與晨光公司之間的機械供應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由晨光公司單方解除?為什么?
(4)中萬公司所欠晨光公司的貸款是否可以列入清償范圍?為什么?
(5)晨光公司的30萬元損失應由誰來承擔?為什么?
「解析」(1)合法。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據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故中萬公司的解散合法。
(2)合法。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規定,中萬公司因股東大會決議自行解散時,其清算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
(3)不可由其單方解除。因為剩余的10臺機械在中萬公司解散清算時已屆履行期,屬于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的業務,此等業務應由清算組處理,自不能由晨光公司單方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而且,在清算期間,公司法人格并未消滅,只是其權利能務被限定于清算范圍之內。在此期間,由清算組代表公司處理、了結未完業務。
(4)應列入清償范圍。因為中萬公司在清算過程中必須了結公司現存的一切事務,終止全部對外法律關系,包括所欠晨光公司貸款這種未到期債務。
(5)晨光公司的損失應由丙、丁、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晨光公司在中萬公司解散清算的過程中,按照通知的期限依法申報了債權,清算組本應列入清償范圍,這是清算組的法定義務。然而清算組違背法定義務不對晨光公司的債權進行債權登記并進行清償,致使晨光公司30萬元貸款因中萬公司解散注銷而無法受償,清算組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第198條規定,清算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晨光公司的債權損失是由丙、丁、戊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甲、乙二人對清算組有害于債權人利益的決定表示了異議,主觀上無過錯,可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