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商法資料(1)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02 09: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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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貿易與商事組織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商法包括商業法
3.商法與民法的聯系與區別:
聯系:民商分立,相互獨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為基本法,商法則納入民法典中,作為民法的特別法。
區別:1)從法律關系看,商事關系完全是財產關系,均屬于有償關系;而民事法律關系既有財產關系,也有人身關系,在財產關系中既有有償的也有無償的。
2)從法律制約程度看,商法對商事行為的要求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形式也比較多樣化,完全取決于市場運行的客觀要求。而民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要求則比較嚴格,方式也比較單一,特別是在物權法領域。
3)從歸責原則看,商法的歸責原則在很多情況下均承認無過錯也應承擔責任;在民事責任中,則仍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對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等均有許多限制。
4)從規范形式看,商事習慣規范在形成和發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民法雖然也有習慣法與成文法的區別,但從現實情況看,成文法的地位已經遠遠超過習慣法。
5)從國際性看,商法的國別差異越來越小,國際法已經成為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則具有比較強的傳統型、民族性與區域性。
4.國際商法與國際貿易法的聯系與區別:
國際法語國際貿易法既有相對的獨立性,又有相互補充;既自成體系,又有密切的聯系。
聯系:1)它們的淵源相同,都源于國際公約于國際貿易慣例
2)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具有互補性。
區別:1)概念不同,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交易與商事組織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國際貿易法則是調整各國之間的貿易關系以及與貿易有關的其他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所屬范疇不同,國際商法基本屬于私法的范疇,而貿易既包括私法的內容,也包含公法的內容。
3)國際貿易法必須以國內商法為補充,因為現有的有關國際貿易的公約于慣例還沒有被參加國際貿易活動的所有國家或地區普遍承認和采用。
4)包含內容不同,如國際貿易法中的“對外貿易管制措施”,其中包括對外貿易管制、貿易條約與協定以及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等,這些都屬于公法的內容,是國際法所沒有的。
5.國際商法的兩個主要淵源:國際公約、國際貿易慣例
6.西方兩大法系:以德國與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日本、土耳其等)、以英國與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中國香港)。
7.大陸法的淵源:大陸法國家是成文法國家,都強調成文法的作用。大陸法在探索法時,以法律為出發點,英美法則首先考慮法院的有關判例。大陸法的淵源:法律、習慣、判例。
8.英國法的一個主要特點是二元性的法律結構。另一特點是英國法更注重程序法,大陸法更注重實體法。
9.美國屬于普通法系,美國與英國一樣以判例法作為法的主要淵源,而把成文法看作是對判例法的補充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