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國際商法第四章合同法
來源:考試大發(fā)布時間:2012-10-17 16:38:26
合同的形式: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合同必須合法,規(guī)定凡是違反法律,違反善良風俗與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無效。
欺詐:指以使他人發(fā)生錯誤為目的的故意行為。(凡是因受欺詐而訂立合同時,蒙受欺騙的一方可以撤銷合同或主張合同無效。)
脅迫:指以使人發(fā)生恐怖為目的的一種故意行為。(各國的法律都一致認為,凡是在脅迫之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的一方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
中國《合同法》關于顯示公平的規(guī)定: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的履行:指個當事人實現合同內容的行為。
違約: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由于某種原因完全沒有履行其合同的義務。
大陸法以過失責任上作為民事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根據大陸法的解釋,和債務人只有當存在可以歸責與他的過失時,才承擔違約的責任。
大陸法)德國民法典把違約分為兩類:給付不能、給付延遲;英美法把違約分為違反條件、違反擔保
違約的形式
一、大陸法:
1、給付不能;
2、給付遲延。
二、英美法:
1、違反條件;
2、違反擔保;
3、違反中間性的條款;
4、提前違約;
5、履行不可能。
三、《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1、根本違反合同;
2、非根本違反合同
違約的救濟辦法:
1)實際履行
2)損害賠償
3)解除合同
4)禁令
5)違約金
英美法關于合同消滅的法律規(guī)定
1)合同因雙方當事人的協議而消滅
2)合同因履行而消滅
3)合同因違約而消滅
時效:指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的期間內,由于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的繼續(xù)存在,從而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或發(fā)生的一種法律制度。
對價與約因對價:是指根據協議已經履行或將要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由此得到某種利益,或者接受義務履行的當事人為此而遭受某種損失的事實要素;它是對履行義務當事人一方的某種回報。對價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備要素。英美法的對價:英美普通法合同的分類:兩類,一類是簽字臘封的合同,另一類是簡式合同。前者不要求任何對價,其有效性完全是由于它所采取的形式。后者則必須要有對價,否則沒有拘束力。
法國法中的約因
。1)概念:債約因是指訂約當事人產生該項債務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與動機區(qū)別開來。一般在買賣合同中約因都是以商品換取金錢,在雇傭合同中約因都是以金錢換取勞務。
。2)法國法認為任何債的產生都必須有約因,否則就不發(fā)生任何效力,如果約因為法律禁止,或約因違反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此種約因即屬于不法的約因,也不發(fā)生任何效力。(3)約因的例外:無償合同或贈與合同,法律要求必須采取特定的方式進行。代替約因的不僅是當事人贈與的意思,更重要的是合同成立的方式,法律上將它作為約因原則的例外,承認其有效。
德國法:沒有采用約因原則。但有不當得利制度。原因雖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但在民商法的其他方面有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