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轉關程序及跟單實務
一、進口貨物轉關運輸及轉關運輸貨物 轉關運輸是指海關為加速口岸進口貨物的疏運,方便收貨人辦理海關手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允許海關監管貨物由一個設關地點轉運到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口海關手續的行為。 二、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的通關程序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程序如下: (1)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轉關運輸。 (2)申報貨物轉關運輸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代理人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將數據錄人海關計算機報關自動化系統,并打印成正式的《申報單》一式三份。 (3)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并遞交《申報單》、指運地海關簽發的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隨附有關批準證件和貨運、商業單證(如貨物的提單或運單、發票、裝箱單等)。 (4)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代理人申請辦理屬于申領進口許可證或《自動進口許可證》的轉關運輸貨物,應事先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自動登記證明),經審核后,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并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 (5)進境地海關在接受進口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申報遞交的有關單證后進行核對,核準后,要將上述有關單證制作封交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6)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關指定的路線負責將進口貨物在規定的時限內運到指運地海關,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境地海關簽發的封,并應在貨物運至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7)指運地海關在辦理了轉關運輸貨物的進口手續后,按規定向進境地海關退寄回執,以示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監管工作的完結。 (8)來往港澳地區進境車輛裝載的轉關運輸貨物,由車輛駕駛人員向進境地海關交驗《載貨清單》一式三份,并隨附有關貨運、商業單證,進境地海關審核后制作封交申請人帶交指運地海關,由指運地海關負責辦理該車輛及所載貨物的監管手續。 (9)保稅倉庫之間的貨物轉關手續,除辦理正常的貨物進出保稅倉庫的手續外,亦按上述(1)一(7)的程序辦理手續。但在填報《申報單》時,在“指運地”一欄應填寫貨物將要存人的保稅倉庫名稱。 (10)空運轉關運輸貨物的轉關手續,當指運地與運單的目的地是相同時,可免填《申報單》,海關可不簽發關封,由海關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印章。指運地與運單目的地不同時,仍按上述(1)一(7)的程序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