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跟單員考試進出口稅費復習資料三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09-07-22
三、稅款滯納金
(一)征收范圍
1、滯納金指應納稅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
2、起征時間: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進口稅費。
3、征收標準:0.5‰,滯納金起征額為50元,不足50元的免予征收。
4、計算公式:關稅滯納金=滯納金征稅稅額*0.5‰*滯納天數
例:
某公司進口貨物應繳納關稅人民幣8709.63元,增值稅人民幣16287.00元,海關于2004年9月2日(星期四)填發”稅款繳納通知書”,該公司在2004年10月11日(星期一)繳納稅款.計算海關應征收的滯納金.
解:
確定欠繳的稅款總額=關稅+增值稅
=RMB8709.63+RMB16287.00
=RMB24996.63
確定滯納天數=24天
海關填發”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為9月2日,交納人應當最遲于9月17日(星期五)繳納稅款,9月17日之后為滯納天數,至10月10日共滯納24天.
滯納金金額=滯納稅款*0.5‰*滯納天數
=RMB24996.63*0.5‰*24
=RMB299.96
四、滯報金
報關期限是指貨物到口岸后,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海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
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滯報金按日計征,其起征日為規定的申報時限的次日,截止日為收貨人向海關申報后,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
滯報金的日征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0.5‰,以人民幣“元”為計征單位,滯報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
其計算公式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0.5‰×滯報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