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檢驗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商品檢驗是指對賣方交付貨物的質量、數量和包裝進行檢驗或鑒定,以確定賣方所交貨物是否符合買賣合同的規定。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檢驗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檢驗時間和地點、檢驗機構、檢驗標準和方法以及檢驗證書等。 (一)檢驗的時間和地點 根據國際上的習慣做法和我國的業務實踐,關于買賣合同中檢驗時間和地點的規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識記): 1、在出口國檢驗 又分為(1)工廠檢驗 (2)裝船前檢驗或裝船時檢驗 (1)工廠檢驗是由工廠的檢驗單位或買方的驗收人員在貨物出廠前進行檢驗或驗收。 (2)裝船前檢驗是指出口貨物在裝船前交由雙方約定的機構或人員進行檢驗,商品的品質數量以當時的檢驗結果為準。這是國際上通常所說的“離岸品質、離岸重量” (3)裝船時檢驗:裝船時抽出一部分檢驗。 2、在進口國檢驗 (1)卸貨時檢驗:一般是指貨物到達目的地卸貨后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檢驗。 也是國際上通常所說的“到岸品質、到岸重量”。 (2)買方營業處所或最后用戶所在地檢驗。貨物的品質和重量是以用戶所在地的檢驗結果為準。 3、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也稱離岸重量,到岸品質)在我國實際業務中一般采用這種做法。 例: 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關于檢驗時間和地點的規定,一般采用在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的做法。(是) (二)檢驗機構 ※一般來講,規定在出口國檢驗時,應由出口國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在進口國檢驗時,則由進口國的檢驗機構負責。 ※檢驗機構,從組織性質來分,有官方的,有同業公會、協會或私人設立的等等。 ※在我國,國家質檢總局及其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直屬機構是主管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 理其所轄地區內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 ※商檢機構的基本任務有三項:實施法定檢驗、辦理檢驗鑒定業務、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檢驗證書 ※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商檢機構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或鑒定后出具的證明文件。在具體業務中,賣方究竟需要提供哪種證書,要根據商品的種類、性質、貿易習慣以及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而定。 商品檢驗證書的作用主要為: 1.作為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依據。 2.作為索賠和理賠的依據。 3.作為買賣雙方結算貨款的依據。 4.檢驗證書還可作為海關驗關放行的憑證。 (四)檢驗標準和方法 *凡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 *沒在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者檢驗項目,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數量和包裝條款也是進出口商品檢驗的重要依據。 *商品檢驗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檢驗、化學檢驗、物理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二、索賠 在實際業務中,索賠通常發生在交貨期、交貨質量、數量或包裝與買賣合同規定不符等違約情況中致使買方索賠,有時也會發生買方不接貨或不按時接貨,不開證或不按時開證、無理拒付貨款等違約情況,導致賣方向買方提出索賠。 1.異議與索賠條款 異議與索賠條款一般是針對賣方交貨質量、數量或包裝不符合同規定而訂立的,主要內容包括索賠依據、索賠期限等。有的合同還規定索賠金額和索賠方法。 (1)索賠依據。主要規定索賠時必須具備的證明文件以及出證的機構。 (2)索賠期限。是指受損害一方有權向違約方提出索賠的期限。索賠期限有約定的與法定的之分。 2.罰金條款(Penalty) 罰金條款亦稱違約金條款,主要規定一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時,應向對方支付—定數額的約定罰金,以補償對方的損失。 罰金條款一般適用于一方當事人遲延履約,如賣方延期交貨、買方延期接貨或延遲開立信用證等違約行為。罰金的數額通常取決于違約時間的長短,并規定罰金的最高限額。 三、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義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發生的,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主要規定:不可抗力的范圍、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等。 1.不可抗力的范圍 一般有概括式、列舉式和綜合式三種規定方法。目前,在我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綜合式。 2.不可抗力的處理 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應按約定的處理原則及時進行處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 例: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交易中的一方若遇到不可抗力事故,就可解除合同。(錯) 3.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 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規定履約要取得免責權利,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四.仲 裁 (一)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方式 在國際貿易中,當事人如發生爭議,一般通過和解解決。當和解不成,則分別情況采取調解、訴訟和仲裁等方式。 仲裁是解決國際貿易爭議較好的一種方式。仲裁方式既不同于和解和調解,又不同于訴訟。仲裁方式既有自愿性,又有強制性: *自愿性主要體現在仲裁的提起要有雙方達成的協議,雙方當事人可自行選定仲裁機構、仲裁規則和仲裁員; *強制性則表現在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雙方必須遵照執行。 *此外,仲裁比訴訟具有更大的靈活性;仲裁程序較簡單,處理問題比較迅速;仲裁費用也較低。 (二)仲裁協議的形式和作用 1.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即在爭議發生前,合同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表明 在爭議發生時,當事人自愿將爭議交付仲裁解決。 另一種是提交仲裁協議,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爭議發生后訂立的提交仲裁的協議。這兩種仲裁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例:(06年試題) 仲裁協議必須由合同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達成。(否) 2.仲裁協議的作用 *表明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時自愿提交仲裁。 *使仲裁機構取得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 *可排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 其中核心是排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的內容一般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裁決的效力等。 1.仲裁地點 仲裁地點通常與仲裁時所適用的法律和仲裁規則有密切的關系。在我對外商訂仲裁條款時,首先應爭取在我國仲裁。 2.仲裁機構 國際的仲裁機構有兩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另一種是臨時性仲裁機構。 3.仲裁規則 仲裁機構通常都制定仲裁規則,一般都按該仲裁機構制定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但也允許當事人自由選用其他仲裁規則。 4.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裁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