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際貨運代理預習講義(2)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7
第一節 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地位概述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了解”,簡單了解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下對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的規定有何不同」
注意!當前世界上還沒有關于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地位記起責任的統一公約。
一、普通法系國家貨運代理法律地位
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以代理的概念為基礎。
二、大陸法系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地位
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一般由各國的《商法典》來確定。所以各國也存在差異。
1、法國
“運輸代理”——對結果負責,當事人責任。
“貨物轉運代理”——代理人責任
實際運輸過程中,法國法律允許發貨人在貨運代理和承運人之間做出選擇。
2、德國
除非本人親自執行運輸,否則不承擔合理履行運輸合同的責任。
德國法律下,托運人對因未合理履行運輸引起的損失只能向承運人追償。
3、我國
貨運代理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行事。即貨運代理人從事的業務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則為“代理人”,若以自己的名義行事,則為“當事人”。
「07年」32、對于國際貨運代理是作為代理人還是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國際上通常有強制性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 錯
第二節 我國有關代理法律規定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掌握”,分析歷年真題,一般會涉及有2分左右的題目」
備注!我國目前尚未有關于國際貨運代理法律,所以涉及這方面的糾紛通常適用下列法律:
★代理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
★承運人、多式聯運人或倉儲保管人——《合同法》、《海商法》、《海事訴訟程序法》
一、《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一)、代理的特征及權利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在代理權限內進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2、代理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征
(1)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2)代理人獨立進行意思表示
(3)以被代理人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4)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受該行為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權利、義務、費用、損害賠償等
3、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權,其范圍依活動內容可分為三種情況
(1)專就某項事務代理法律行為,稱一次委托
(2)在一定時期內代理同類的法律行為,稱特別委托
(3)在一定時期內就某項事務及于此事務有關的一系列活動代理法律行為,稱總委托。
「07年」61、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代理具有( )基本特征。ABCD
A.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B.代理人獨立進行意思表示
C.以被代理人本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D.代理后果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二)、代理的種類
我國《民法通則》第64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權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屬于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發生授權的效力。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的代理行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主管機關指定行使代理權
(三)、合同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的就要用書面的。
(四)、無權代理和代理權的濫用
1、無權代理指沒有代理權或超出代理權限而進行的代理活動。
無權代理有3種情況:
(1)沒有合法的授權行為
(2)代理行為超出授權范圍
(3)代理權已經消滅后的行為
2、濫用代理權是代理人利用所享有的代理權的便利,從事損害被代理利益的事情。
濫用代理權主要有3種情況:
(1)利用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代理人自己進行法律行為
(2)代理人同時代理當事人雙方,并進行同一項法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所進行的法律行為
(五)、委托代理權的終止
歸納起來委托代理權終止的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
(1)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一方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
(2)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
(3)設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行為能力)
(4)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任務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機關撤銷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辭去代理職務等。
二、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了解)
三、國際貨運代理的權利義務
(一)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的權利
1、權利
(1)以委托人名義處理委托事務
(2)在授權范圍內自主處理委托事務
(3)要求委托人提交待運輸貨物和相關運輸單證、文件資料
(4)要求委托人預付、償還處理委托事務費用
(5)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務報酬
(6)要求委托人承擔代理行為后果
(7)要求委托人賠償損失
(8)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可隨時解除,但應賠償損失。
2.義務
(1)按照指示處理委托事務
(2)親自處理委托事務
(3)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處理情況
(4)批露委托人、第三人
(5)向委托人轉交財產
(6)協助、保密
「07真題」簡單題1、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國際貨運代理人作為代理人的義務有哪些?
「09年」2、國際貨運代理人作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代理人在安排貨物運輸事宜時,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享有一定的權利并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 )D
A 國際貨運代理人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務報酬
B 國際貨運代理人有權在授權范圍內自主處理委托事務
C 國際貨運代理人有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處理情況的義務
D 國際貨運代理人有向承運人報告委托事務處理情況的義務
3.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1)因過錯而給委托人造成的賠償責任
(2)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明知委托事項違法的,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4)擅自將委托事項轉委托他人,應對轉委托的行為向委托人承擔責任;
(5)無權代理,對委托人不發生效力,自行承擔責任
(二)貨運代理作為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權利
(1)檢查貨物、文件權
(2)拒絕運輸權
(3)收取運費、雜費權
(4)取得賠償權
(5)貨物留置權
(6)貨物提取權
2、義務
(1)及時安全運送貨物義務
(2)選擇合理運輸路線義務
(3)發送到貨通知義務
(4)托保管貨物義務
3、違反合同承擔的責任
(1)延遲運輸的賠償責任
(2)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海商法》的規定“每件貨運單位666.67SDR或每公斤2SDR”
(3)承運人之間的連帶責任
第三節 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地位識別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熟悉”,重點要學會區分不同情況下貨運代理人的身份是代理人還是當事人」
一、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地位的區分與認定
貨運代理法律地位是指作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作為當事人的法律地位
對于其不同的法律地位,要根據具體業務來區分,根據所屬國法律來認定
(一)收入取得的方式
區分貨運代理身份的一個重要標志,即從托運人那里取得是傭金,還是運費差價。如果貨物代理從托運人那里取得的是傭金,那么則被視為代理人;如果獲得的是運費差價,則被視為當事人。
(二)提單簽發的方式
1、通常貨運代理簽發自己的提單,會被視為承運人。即當事人。
2、但貨運代理簽發提單,并不一定就意味著是承運人,如果貨運代理和托運人之間簽訂的委托合同中明確規定了貨運代理僅僅是代理人,那么貨運代理即使簽發了提單,也是屬于代理人。
3、簽發多式聯運提單和無船承運人提單的貨運代理則被視為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和無船承運人,即當事人。
(三)經營運作的方式
1、貨運代理從委托人那里收取了運費,但是把這批貨物交給承運人的時候,付較低的運費,貨運代理從兩筆運費當中賺取利潤,對于委托人而言,貨運代理就是當事人,不屬于代理人。
2、貨運代理從事拼箱、混裝服務換取更多的利潤。對于委托人而言,貨運代理的身份為當事人,承擔的是承運人的責任。
(四)習慣做法與司法認定
在實際業務中,貨運代理為了盡快替委托人訂妥倉位,常以自己的名義與承運人訂立合同,那么貨運代理對于承運人來說,他的身份為當事人。
貨運代理只要以自己的名義行事,即使本身沒有過失,也會因其當事人的身份而承擔責任,同時享有向過失方進行追償的權利。
「注意!確定貨運代理究竟是作為代理人還是作為締約當事人,不存在任何硬性規定,貨運代理的身份將取決于具體情況、具體事實和所屬國的法律。」
二、國際貨運代理責任的分類
(一)以純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
貨代公司作為代理人,在貨主和承運人之間做牽線搭橋的作用,由貨主和承運人直接簽運輸合同。貨代公司收取的是傭金,責任小。當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時候,貨主可以直接向承運人索賠。
P31貨運代理對下列事實產生的后果不負責
1、有關貨物的資料不爭取、不清楚或者不全面
2、貨物包裝、刷嘜和申報簿正當
3、貨物在卡車、車廂、平板車或者集裝箱的裝載不當
4、貨運代理不能合理預見到的貨物內在的危險
「08年」1. 我國某貨主委托貨運代理人安排貨物出口事宜,由于貨主所提供的貨物資料不清楚,造成貨運代理人在辦理貨物出口申報時資料被退回,影響了貨物的正常出運。為此造成貨主的損失,應當由( )承擔。D
A. 貨運代理人 B. 報關行
C. 船公司 D. 貨主
(二)以倉儲經營者身份出現時的責任
貨運代理經營倉儲業務的情況下,使用自己的倉庫,簽發倉單,收取倉儲費用,則他就是倉儲保管人,是當事人,承擔當事人的責任。
(三)以無船承運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當貨運代理從事無船承運業務并簽發自己的無船承運人提單時,便成了無船承運經營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運人,他一身兼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性質。
例:我國A貿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貨運代理公司辦理一批從我國C港運至韓國D港的危險品貨物。A貿易公司向B貨運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確的貨物名稱和危險品貨物的性質,B貨運代理公司為此簽發其公司的HOUSE B/L給A公司。隨后,B貨運代理公司以托運人的身份向船公司辦理該批貨物的訂艙和出運手續。
「講解」B貨運代理公司對于A貿易公司來說,就屬于承運人,對于船公司來講,B貨運代理公司屬于托運人。因此無船承運人一身兼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性質。
(四)以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
當貨運代理負責多式聯運并簽發提單時便成了多式聯運經營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運人。
1、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規定MTO對貨物滅失或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1)對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限額最多不超過每件或每運輸單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過2.75SDR,以較高者為準。但是國際多式聯運如果根據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內河運輸,則MTO的賠償責任按滅失或損壞貨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過8.33SDR計算單位。
「(2)對于貨物的遲延交付,規定了90天的交貨期限,MTO對遲延交貨的賠償限額為遲延交付貨物的運費2.5倍,并不能超過合同的全程運費。-新教材沒有提到這個問題,在此做補充。
2、我國《海商法》規定MTO對貨物滅失或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1)對于貨物滅失或損壞:每件或者每個其他運輸單位666.67SDR,或按照滅失或損壞的貨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兩者中較高的為準;
(2)對于遲延交付,我國的《海商法》規定貨物交付期限為60天,MTO遲延交付的賠償限額為遲延交付貨物的運費數額,但承運人的故意或者不作為而造成的遲延交付則不享受此限制。
(五)以“第三方物流經營人身份出現時的責任 P33
貨運代理作為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情況下,其責任時由雙方簽訂的物流服務合同條款予以確定,通常是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的責任。
另外,“混合”身份——貨運代理,從事的業務范圍較為廣泛,除了作為貨運代理代委托人報關、報檢、安排運輸外,還用自己的雇員,以自己的車輛、船舶、飛機、倉庫及裝卸工具等來提供服務,或陸運階段為承運人,海運階段為代理人。對于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確認,不能簡單化,而應視具體的情況具體分析。
案例分析(06年考題)
我國A貿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貨運代理公司辦理一批從我國C港運至韓國D港的危險品貨物。A貿易公司向B貨運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確的貨物名稱和危險品貨物的性質,B貨運代理公司為此簽發其公司的HOUSE B/L給A公司。隨后,B貨運代理公司以托運人的身份向船公司辦理該批貨物的訂艙和出運手續。為了節省運費,同時因為B貨運代理公司已投保責任險,B貨運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謊報貨物的名稱,亦未告知船公司該批貨物為危險品貨物。船公司按通常貨物處理并裝載于船艙內,結果在海上運輸中,因為貨物的危險性質導致火災,造成船舶受損,該批貨物全部滅失并給其他貨主造成巨大損失。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A貿易公司、B貨運代理公司、船公司在這次事故中的責任如何?
(2)承運人是否應對其他貨主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3)責任保險人是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答:
(1)A貿易公司和船公司無責任。B貨運代理公司負全責。
(2)承運人無須對其他貨主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于B貨運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該批貨物為危險品貨物,因此由此產生的貨物滅失和對其他貨物及船舶的損失均由B貨代公司負責。我國海商法規定,運輸危險品時“托運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誤的,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根據情況需要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托運人對承運人因運輸此類貨物所受到的損害,應當負賠償責任”。
(3)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責任。因為投保人隱瞞了貨物的真相,屬于欺騙性質,保險公司免責。
第四節 國際貨運代理標準交易條件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熟悉”,一般考試在這節里都會涉及1-2道小題。復習時尤其要注意教材中提到的數字」
一、FIATA國際貨運代理標準交易條件
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制定了《FIATA貨運代理業服務示范條例》
1、FIATA 示范條例把貨運代理作為承運人和作為代理人進行了區分。
2、FIATA 示范條例就貨運代理的服務作出規定,貨運代理應恪盡職守,并規定對貨物損失或損害賠償不超過每公斤2SDR的責任限制,對于其他種類的損失,每一事故的責任限制則由各國的貨運代理協會自行決定。
3、如果非貨物滅失或損壞責任,例如由于疏忽或遺漏所承擔的責任,索賠聲明必須在客戶知道或應該知道產生損失之日起14天內提出。
對于造成貨物的損失或損壞,如果是明顯的,應在貨物移交客戶的同時發出通知;如果不明顯,也須于貨物移交給客戶次日起6天內發出通知。否則,貨主對貨運代理提出索賠的時效為9個月。
「TIPS:對于教材中提到的這些類似的數字要特別敏感,考試很容易出到單選題或者判斷題」
備注!
1、貨運代理契約自由:指貨運代理與客戶之間簽訂合同時所享有的自由。(P34)
雖然標準交易條件對貨運代理的義務有規定,但是他們享有很大程度上的契約自由。在確定貨運代理與客戶之間的關系時,既可以完全按照交易條件行事,也可以另行約定其他條款或對該交易條件有所刪改或者增減。
「08」38. 目前,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已經制定了標準交易條件,托運人與貨運代理人之間訂立的委托合同必須將該標準交易條件并入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錯
2、FIATA特別強調,該范本對已經訂有本國標準交易條件的貨運代理協會不具有任何影響。(P34)
「09」1、FIATA標準交易范本對我國國際貨運道理企業具有強制約束力( )錯
二、CIFA標準交易條件
1、CIFA標準交易條件所制定的貨運代理責任限制規定:P36
(1)貨物滅失、損壞、錯運、錯交或因此產生索賠的貨物,以其毛重量每千克2SDR計算
(2)因貨物遲延引起的索賠,如根據本標準交易條件無法免責,則賠償限額為公司對遲延貨物所收取的運費。
2、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爭議解決可以由中國法院排他管轄,也可以提交北京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兩者只能任選其一。
3、時效
除非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或客戶已經向公司按本標準交易條件第14條提起訴訟,否則公司在貨物交付或應當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貨人有權視為貨物已滅失之日起9個月,免除所有責任。
「09」1.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制定的標準交易條件的規定,國際貨運代理人對貨物的損壞或滅失,每公斤的賠償限額為( )B
A 1SDR B 2SDR
C 3SDR D 4SDR
「08」2. 根據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制定的標準交易條件的規定,貨運代理公司對貨物遲延引起的索賠,如根據標準交易條件無法免責,其賠償限額為遲延貨物所收取運費的( )。A
A. 1倍 B. 1.5倍
C. 2倍 D. 2.5倍
第五節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制度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掌握”,一般每年的考試都會涉及到題目」
一、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風險
(一)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的主要風險
(二)貨運代理作為當事人的主要風險
二、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的產生及內容
(一)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的產生
貨運代理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主要產生于以下3種情況:
1、貨運代理本身的過失
2、分包人的過失
3、保險責任不合理
(二)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的內容
貨運代理投保責任險的內容。取決于因其過失或疏忽所導致的風險損失。如:
1、錯誤與遺漏
2、倉庫保管中的疏忽
3、貨損貨差責任不清
4、遲延或未授權發貨
三、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的方式及渠道
(一)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的主要方式
貨運代理投保責任險時,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供選擇,即:有限責任保險、完全法律責任保險、最高責任保險、集體保險制度。
1、貨運代理的有限責任保險
主要分3種類型:
(1)根據標準交易條件確定的貨運代理責任范圍,貨運代理可選擇只對其有限責任投保。
(2)貨運代理也可接受保險公司的免賠額,免賠額部分的損失須由貨運代理承擔。免賠部分越大,保險費越低,對低于免賠額的索賠,均由貨運代理支付,多起小額索賠時,就會承擔總額非常大的損失,而且有可能根本無法從保險人處得到賠償。
(3)貨運代理還可通過縮小保險范圍來降低其保險費,只要過去的理賠處理經驗證明是合理的。
2、貨運代理的完全法律責任保險
貨運代理按其所從事的業務范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投保。
貨運代理責任范圍,貨運代理可以選擇有限責任投保,也可以選擇完全責任投保。
3、貨運代理的最高責任保險
在某些歐洲國家,一種被稱為SVS和AREX的特種貨運代理責任保險體制被廣泛采用。
4、貨運代理的集體保險制度
(1)其優點是:
①使該協會能夠代表其成員協商而的得到一個有利的保險費率;
②使該協會避免要求其成員進行一個標準的、最小限度的保險,并依此標準進行規范的文檔記錄。
(2)其缺點是:
①一旦推行一個標準的保險費率,就等于高效率的貨運代理對其低效率的同行進行補貼,從而影響其改進風險管理、索賠控制的積極性;
②使其成員失去協會的內部信息,而該信息可能為競爭者所利用。
(二)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的主要渠道
1、商業保險公司
2、倫敦的勞埃德保險公司
3、互保協會也可以投保責任險
4、通過保險經紀人
四、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
1.在承保期間以外發生的危險或事故不予承保;
2.索賠時間超過承保條例或法律規定的時效;
3.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條例中所規定的除外條款及不在承保范圍內的貨運代理的損失;
4.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 例如:運輸毒品、槍支、但要、走私物品或一些國家禁止的物品
5.蓄意或故意行為 例如: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和無單放貨引起的損失;
6.戰爭、入侵、外敵、敵對行為、(不論是否宣戰)、內戰、反叛、革命、起義、軍事或武裝侵占、罷工、停業、暴動、騷亂、戒嚴和沒收、充公、征購等產生的任何后果。以及為執行任何政府、公眾或地方權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7.任何有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廢料產生之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引起或可歸咎于此的任何財產滅失、摧毀、毀壞或損失及費用,不論直接或間接,還是作為其后果損失;
8.超出保險公司關于賠償限額規定的部分
9.事先未征求保險公司意見,擅自賠付對方,亦可能從保險公司得不到賠償或得不到全部賠償。
「09真題」3、貨運代理企業的責任可以通過投保責任險將風險事先轉移,但作為貨運代理企業或其工作人員必須清楚地懂得,投保了責任險并不意味著保險公司將承保所有的風險。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對于貨運代理企業的( )負賠償責任。
A 倒簽提單 B 預借提單 C 無單放貨引起的損失 D錯誤與遺漏。
五、防止或減少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風險
(一)預防性措施(人員培訓、單證規范、安全工作等)
(二)挽救性措施 P42-43
(三)補償性措施 (補償性保險、行使追償權等)
六、承保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的機構 P44-45
1、聯運承保有限公司(簡稱“聯運保賠協會”),英文縮寫TT CLUB,是一家非營利性質、只收取成本費用、股東不享有投資收益的協會
2、法國AGF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