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一、對下面有關案例的解答進行選擇并說明自己的理由。 1.我國以CIF術語向美國出口一批貨物,貨物交運前賣方及時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貨物在馬六甲海峽附件遭遇海盜搶劫,部分貨物被搶走。試分析說明: (1)被搶走的貨物屬于什么海損?為什么? (2)應該由買方還是賣方向保險公司索賠?為什么? (3)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為什么? 答: (1)被搶走的貨物屬于部分海損中的單獨海損。因為整船貨物只受到部分損失,因此是部分海損,因為貨損直接由風險因素造成,不是救助造成,因此屬于單獨海損。 (2)應該由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在CIF術語下,風險轉移點在裝運港,案例中風險已經歸于買方,索賠應該由買方辦理。 (3)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因為投保了戰爭險,戰爭險中包括海盜搶劫風險。 2.我國A公司出口一批貨物,付款方式為D/P90天。匯票及貨運單據通過托收銀行寄抵國外代收行后,買方進行了承兌。但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漲,于是買方出具信托收據(T/R)向銀行借出單證。貨物出售后,買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閉,以致賣方不能按時收回貨款。但此時距離匯票到期日還有30天。如你是這批出口業務的經辦人,應如何處理?并簡述理由。 答: (1)該筆業務的付款方式為D/P90天,A公司并未授權代收行憑信托收據將單據先行借給進口方,這是代收行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國外代收行應對A公司負全部責任。 (2)由于進口方破產倒閉,致使匯票到期時,A公司貨款難以收回。但代收行的行為,必須為到期付款負全部責任。因此,作為A公司的出口業務的經辦人,應及時通過托收行與代收行交涉要求支付貨款,必要時采取法律手段,以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3.一家中國公司和一家美國公司商定共同出資在中國成立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并商定該家合資企業的投資總額為900萬美元,請問:依照中國利用外資的政策法律規定,在正常情況下,這家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至少應為多少萬美元?該合資企業在獲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的幾年內應將注冊資本全部繳齊? 答:根據中國利用外資的政策法律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因此,這家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至少應為450萬美元;同時還規定,注冊資本在3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含10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3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因此該合資企業在獲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的3年內應將注冊資本全部繳齊 二、對下面有關案例進行解答并說明自己的理由。 1.我國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條件出口貨物一批,國外來證中單據規定:“商業發票一式兩份,全套(fullset)清潔已裝船提單注明‘運費預付’,做成指示抬頭空白背書,保險單一式兩份,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2001年1月1日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投保一切險和戰爭險。”信用證內并注明“按《UCP500》辦理”。A公司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議付行交單議付,議付行隨即向開證行寄單索償。開證行收到單據后來電表示拒絕付款,其理由是單證有下列不符:(1)商業發票上沒有受益人的簽字;(2)正本提單是一份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險單上的保險金額與發票金額相等,因此投保金額不足。試分析開證行單證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 第(1)個理由不成立,《UCP500》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商業發票無需簽字。因此,商業發票上沒有受益人簽字應認為單證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