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匯傾銷: 通過本國貨幣對外貶值以爭奪國外市場的一種特殊手段。一國貨幣貶值后,以外國貨幣表示的出口商品價格降低,從而提高競爭能力,以達到擴大出口和限制進口目的。 2、“自動”出口配額制: 出口國在進口國的要求和壓力下,在一定時期內“自動”限制某項或某類商品對進口國的出口額。 3、GATT: GATT是General Agreemnet on Tariff And Trade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簡稱。它是締約方政府之間有關關稅和貿易的多邊國際協定。該協定自1948年1月日生效以來,解決了許多爭端,成為調節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支柱,1995年別世界貿易組織所取代。我國于1986年正式提出恢復我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的要求。 4、滯期費: 指在租船業務中租船人未能按租船合同中規定的裝卸時間完成裝卸任務而付給船方的罰金。在采用程租船運輸的大宗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為了保證按時完成裝卸任務,也要做出有關裝卸時間和滯期費等方面的規定。 5、貼現: 是指遠期匯票經承兌后,匯票持有人在匯票尚未到期前在貼現市場上轉讓,受讓人扣除貼現息后將票款付給出讓人的行為。或銀行購買未到期票據的業務。 6、間接標價: 外匯匯率標價法之一,即以一定單位的本幣為標準,折合成一定數額的外幣。 7、自由貿易區: 是指劃在關境以外的一種貿易區域。在此區域內實施特殊的政策措施,允許全部或大部分商品可以免稅進口或出口,并準許在區內的商品儲存、展覽、拆散、改裝、重裝、包裝、整理、加工等業務活動。 8、非關稅壁壘 指除關稅以外的一切限制進口的措施。 9、最惠國待遇 是國際貿易條約和協定的一項重要條款,是指締約國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締約方。 10、溢短裝條款 買賣合同的數量條款中規定賣方實際交貨數量可多于或少于合同所規定的數量一定幅度的條款。其內容包括溢短裝幅度,由誰選擇及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 11、FoB。S。T 中文含義為船上交貨包括理倉費和平倉費,是FoB術語的變型,指在用程租船運輸的買賣合同中,賣方負責在指定裝運港按港口慣例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穿上并支付理倉和平倉費用。 12、普遍優惠制: 指發達國家從發展中國家(或地區)輸入的商品,特別是工業品及半制成品,普遍給予關稅優惠待遇的制度。其主要原則是:普遍的、非歧視和非互惠的。 13、商品傾銷 是指出口企業以低于正常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商品的貿易行為。 14、匯票: 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要求其將一定金額立即或在特定的日期或在將來可以確定的日期支付給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的無條件書面支付命令。 15、市場營銷組合 指企業可以控制的各種營銷因素的綜合運用。這些因素包括:產品、渠道、定價、促銷。 16、公共關系: 指企業為搞好與公眾的關系而采用的策略和技術,其目的是改善企業在公眾中的形象,建立良好的公眾輿論。 17、不可撤消可轉讓信用證: 指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同意,開證行無權修改或取消,并且允許受益人可將信用證的權利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 18、國際貿易慣例: 在國際貿易長期實踐中逐漸形成的一些較為明確、有固定內容的貿易習慣和一般做法,其中主要是由商業組織制定的國際貿易的準則和規則。 19、外匯 指外幣或以外幣表示的用于進行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20、拖收 指銀行受委托人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或商業單據,目的在于取得承兌或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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