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票據的偽造和變造(理解) (1)票據的偽造:是指以行使票據權利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虛構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 法律責任——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上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2)票據的變造——指以行使票據權利義務為目的,沒有變更權限的人,變更票據上除簽章之外的有關事項的一種行為。 法律責任——依照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來承擔責任。 變造前簽章,應按原記載的內容承擔責任; 變造后簽章,則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承擔責任; 無法辨別前后,視同在變造前簽章。 六、票據喪失的補救 (1)掛失止付 Ø 條件: 必須有喪失票據的事實, 失票人必須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 喪失的票據必須是未獲付款的有效票據。 僅有12天,第13天解禁。 Ø 不能掛失止付情形: 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據不能掛失止付; 沒有承兌的商業匯票、轉賬的銀行本票等,不適用掛失止付。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請,以公示方法,催告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時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申報權利,則產生失權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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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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