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商標行為 (一)商標 注:商標可以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在我國法律所保護的是注冊商標。 (二)商標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使用權、禁止權(禁止任何人對注冊商標的侵害)、轉讓權和許可使用權。 (三)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表現形式: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 (2)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3)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二、仿冒知名商品的商業標記(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 1. 要求被仿冒的必須是知名商品; 2. 該外觀標識須為知名商標所特有的; 3. 對知名商標的外觀標識擅自做相同或相近似的使用。 注:在這種侵權行為中,并不要求一定要產生誤認或誤購的后果,只要足以引起混淆就已構成該行為。 三、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的行為 1. 故意未經名稱或姓名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該名稱或姓名; 2. 仿冒行為足以造成人們誤認、誤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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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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