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的抗辯 1.擔保的排除和限制 2.相對疏忽 3.自擔風險 4.非正常使用產品或誤用、濫用產品 5.擅自改動產品 6.帶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三、損害賠償的范圍(多選) 1.對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 2.財產損失的賠償——通常包括替換受損壞的財產或修復受損財產所支出合理費用。 3.商業性損害賠償——除了包括產品毀滅之外,還包括產品本身價值的減少,不能使用,必須修繕或喪失營業利益等。 4.懲罰性損害賠償——如果有過錯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顧,受損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給予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四)產品責任法對美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1、關于管轄權問題 美國認為凡非居民被告都必須與該州有某種“最低限度的接觸”,該州法院才有管轄權。 所謂“最低限度的接觸”通常是指被告經常直接地或通過代理人在該州境內從事商業活動,或因其行為或不行為在該州境內造成了損害。 在外國制造或生產的產品在美國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時,美國法院就對外國制造商或生產者行使司法管轄權。(07年試題) 2、關于法律適用問題 最密切聯系原則 例:(06年試題) 在涉外產品責任訴訟中,美國法院通常適用的法律是( B ) A、對被告最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B、最密切聯系地法 C、購買產品地法 D、原告國籍所在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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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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