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傾銷法(識記+理解) (一)傾銷的概念與反傾銷法(識記) 1. 傾銷——指一國的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到另一國的行為。 2.傾銷的特征 (1)不正常低價; (2)擴大本國出口為主要目的; (3)會對進口國的相關產業造成損害或有損害的威脅; (4)本質上是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 (2004年試題) 傾銷表現為一國的產品以不正常的低價銷售到另一國,使得出口產品的價格低于相同產品在出口國市場上的銷售價格。(是) 3.世界上第一個關于反傾銷的國內立法是1904年加拿大反傾銷法。 4.烏拉圭回合談判在1994年簽署了《關于實施(關貿總協定1994)第6條的協議》,又稱《反傾銷協議》。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反傾銷協議》也隨之生效。 (二)反傾銷法的主要內容(重點)——實體規定和程序規定(理解) 1、實體規定----采取反傾銷措施應具備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1)必須證明存在傾銷行為——取決于被指控傾銷的產品的出口價格與該產品所謂“正常價值”的比較,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則存在傾銷,否則不存在傾銷; (2)必須證明這種傾銷對進口國的相關工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該國相關工業的建立產生實質性阻礙; (3)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傾銷的確定 (1)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 Ø 國內銷售價格(最基本方法); Ø 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 標準: 向該第三國出口的產品與向該進口國出口的產品相同或最相似; 該第三國是出口國出口量最多的國家; 對該第三國和該進口國在銷售渠道上做法類似。 Ø 結構價格——又稱推定價格。 按被指控傾銷的商品在原產國生產的實際成本加上銷售成本和一定比例的利潤得出的推定的價格。 (2004年試題) 根據《反傾銷協議》,不屬于正常價值確定方法的是( D ) A、國內銷售價格 B、結構價格 C、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 D、替代國價格 (2)出口價格的確定 (3)對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調整 3、工業損害的確定 (1)進口國工業的規定:進口國工業,同類產品。 (2)損害的確定 考慮因素: 進口數量是否大量和迅速地增加; 對進口國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及其影響程度; 對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商的影響。 4.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1) 考慮因素: ① 數量在進口國工業遭受損害時是否大量增加; ② 是否壓低了進口國同類產品的價格; ③對進口國國內生產者的沖擊。 (2)只要能夠證明傾銷產品是造成損害的原因之一,就可以征收反傾銷稅。 1、反傾銷的調查程序規則 a) 申訴 b) 立案 c) 調查 d) 初裁 e) 終裁 f) 司法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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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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